RTO焚烧炉应急旁路,是否加活性炭等应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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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VOCs治理行业,关于RTO应急旁路上该不该加活性炭等应急处理装置,这个问题困扰了不少企业环保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

有人说”65号文明令禁止,不能加”;也有人说”安全生产必须,应该加”。到底谁说得对?本文结合生态环境部65号文原文中关于应急旁路的规定,以及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给你一个清晰的参考,欢迎大家讨论!

【干货讨论】

一、“65号文”到底怎么说的?先看原文
2021年8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这份文件是当前VOCs治理监管的核心政策依据之一,其中关于废气旁路的规定,原文如下:

RTO等蓄热燃烧装置应设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紧急泄压装置,不得设置日常超标排放的应急旁路。
注意,笔者认为这里有两层意思,必须分开理解:

第一层(允许的): RTO装置因为高温运行,存在因废气浓度瞬时过高引发爆炸的安全风险,因此必须设置紧急泄压装置——这是安全生产的需要,法规明确支持。

第二层(禁止的): “不得设置日常超标排放的应急旁路”——这句话针对的是企业的侥幸心理:有些企业以”应急”为名,在治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或不想正常运行治理设施时,通过旁路直接排放废气。这种行为被明令禁止。

65号文同时规定:

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设置应急旁路的,应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如流量计、VOCs浓度监测、阀门开度监控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紧急状态下打开旁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换句话说:安全生产类的应急旁路,在履行报备、监控等义务后,是允许保留的。 65号文并不是一刀切禁止RTO设置任何旁路,而是禁止”以应急为名行偷排之实”的行为。

二、应急旁路上要不要加活性炭等应急处理措施?
明确了”保留应急旁路有合法路径”之后,核心问题来了:保留的旁路VOCs废气,要不要加活性炭等应急处理措施再排放?

答案是:应该加。我们具体依据来自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

  1. 65号文的精神:鼓励处理,防止直排
    65号文规定,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旁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旁路废气进行处理,防止直排”。

“鼓励”不是强制,但在实践中,当企业已经决定保留应急旁路、加装了监控设施之后,再往前走一步——给旁路配上应急处理装置——无论从法规精神还是从实际风险管控角度看,都是更优的选择。

  1. 看个团标,TEERT042-2024团体标准:明确技术要求
    中国石化联合会发布的团体标准TEERT042-2024《工业有机废气蓄热燃烧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规范》,对RTO应急旁路的技术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
9.1 废气总管上应设置应急旁路管道,旁路上应设置活性炭吸附箱。 9.2 活性炭吸附箱前后应分别设置切断阀。 9.3 活性炭吸附箱上应设温度保护和消防喷淋保护措施,进出口应设置压差监控。
也就是说,从工程技术标准的角度,RTO应急旁路上设置活性炭吸附箱不是"可选项",而是标准做法——同时还要配套温度保护、消防喷淋、压差监控等安全措施,形成完整的应急处理体系。
  1. 部分地方监管要求:直接要求配套
    在具体执行层面,部分地区已经将应急旁路的活性炭等应急处理措施纳入监管要求。例如经查阅,福建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对项目环评报告书的批复中明确提出:

RCO应急旁路应安装流量计等自动监测设备,配套活性炭吸附装置作为非正常工况的应急措施。
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旁路管理技术指南(试行)》同样提出:

鼓励建设备用VOCs治理设施,在应急旁路开启时,废气经备用设施处理后再排放。

三、为什么有人认为”不能加”?——混淆了两种旁路
认为应急旁路”不能加活性炭”,其实是对65号文的误读。误读的根源在于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旁路:

类型 性质 目的 65号文态度
偷排型旁路 以应急为名,实际用于日常超标或低成本排放 逃避监管 明令禁止
安全型旁路 RTO因废气浓度超高、熄火等紧急情况下的自动保护动作 安全生产 允许保留,但须备案监管

65号文说”不得设置日常超标排放的应急旁路”,针对的是第一种。我们认为”安全型旁路”不在此列——安全生产有需求,标准有要求,地方有实践。

四、企业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什么?

(1)旁路设置要备案
保留RTO应急旁路的企业,应将保留旁路的数量、位置、开启条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登记造册。

(2)非紧急状态必须关闭、铅封
应急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必须保持关闭,并加装铅封。日常运行中打开旁路属于违法行为,会被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可处1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关闭。

(3)配套监控并保存记录
旁路上应安装流量计、阀门开度监控等自动监控设施,接入中控系统,历史记录至少保存5年。开启后须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做好台账记录。

(4)活性炭箱要定期维护
可参考按照TEERT042-2024要求,活性炭吸附箱每3个月检查一次,检查管道是否泄漏、活性炭是否失活;进、出口阀门气密性也须定期检查。活性炭的碘值、装填量、更换周期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最后我们来总结下:
RTO焚烧系统的应急旁路,原则上应该加活性炭等应急处理措施。
这不是一项额外的负担,而是有法规依据、有技术标准支撑、有地方实践验证的合规做法。65号文禁止的是”以应急为名行偷排之实”,不是禁止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保护。对于真正因安全生产需要保留的应急旁路,配上活性炭等应急处理措施,是对”鼓励处理、防止直排”政策精神的落实,也是降低企业自身环境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欢迎大家有不同意见来留言讨论交流!

—— 作者:RTO旁路
—— 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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