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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监管要变天了。2026年8月法典施行,罚款最高200万,还能让你关门。我帮你把几个关键问题捋清楚。”
问:什么叫新化学物质?
答:新化学物质,就是指还没有被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但对于已经在名录中并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如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也要按照新化学物质来管理。
问:目前我国对新化学物质有什么管理要求?
答:根据现行有效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我国对新化学物质主要有如下管理要求:
登记要求。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以下统称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信息传递要求。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加工使用者应当向下游用户传递这些信息:登记证号或者备案回执号、新化学物质申请用途、新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特性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要求。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者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前款规定的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
活动情况记录要求。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时间、数量、用途,以及落实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等情况。
信息公开要求。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落实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并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要求。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首次生产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在首次进口并向加工使用者转移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
风险报告要求。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发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环境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可能导致环境风险增加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
问: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有什么处罚规定?
答: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但2026年8月15日生效的生态环境法典,对此违法行为大幅提高了处罚力度。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使用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生产产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问:怎么确定一种化学物质到底是不是新化学物质?
答:可以通过物质的中英文名称、分子式、CAS号或流水号,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简称IECSC)中进行查询。但该名录分为公开部分和保密部分,公众只能免费查询公开部分信息。保密部分有三千多种物质,这些保密物质没有提供CAS编号或分子结构。如有需要,须向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提出化学物质技术判别,以检查某一物质是否列在IECSC的保密部分。该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份技术判别3000元。
问:一般企业在这方面合规风险是不是很大?
答:不需要过分担心。绝大多数企业并不从事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相关业务,使用相关化学物质生产产品的,要对使用的原料保持关注。因《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首次发布是2013年1月,只要涉及的化学物质在2013年前就在国内使用,基本上都会被收录进该名录。如果是这十来年新出现的化学物质,有必要进行查询。如使用新化学物质,确认上游供应商是否已依法完成登记,并索取登记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