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大家聊聊环境污染刑事犯罪那些事儿”
应“生态环境小助手”公众号的邀请,今天我来和大家聊聊关于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那些事儿,也给企业负责人提个醒。
这些年,我做过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辩护,也因此接触过很多企业老板、生产负责人、环保主管。
有的人是为了省钱,有的人是为了赶订单,有的人觉得自己只是“环保没做好”,还有的人直到被公安机关带走时,都不相信自己会涉嫌犯罪。
我经常听到一句话:“律师,我以为最多也就是罚点款。”
可现实往往比他们想象得严厉。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之间,有时候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遥远。
很多案件回头看,其实原本完全可以避免。
今天,我想结合这些年的办案经历,和企业负责人、环保工作人员聊几个最容易踩的坑。
一、不要以为“没造成严重后果”就不会犯罪
很多人对环境污染犯罪有一个误解:只有污染了河流、毒死了鱼、出了重大事故才会坐牢。
事实上,这种认识早就过时了。污染环境罪已经从过去强调“结果”转向强调“行为”。
有些行为本身,就足以入罪。比如通过暗管、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以及篡改或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
这些行为即使还没有造成明显环境损害,也可能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因为法律关注的不只是已经发生的损害,还有已经形成的重大环境风险。
我曾经接触过一个案件。企业是做金属表面处理的,在厂区围墙外埋设了一根塑料软管,利用夜间排放生产废水。排放时间并不长,周边河道也没有出现明显污染后果。老板一直认为不会出事。结果公安机关介入后,最终仍被追究刑事责任。
后来他说:“早知道这样,污水处理费再贵我也认了。”很可惜,这种后悔往往来得太晚。
二、处置危险废物绝对不能贪便宜
如果问环境污染犯罪里哪类案件最多。我的答案一定是:危险废物。
很多企业出事,不是因为自己直接倾倒危废,而是因为把危废交给了不该交的人。
现实中经常出现这样的场景。一家企业每年危废处置费用几十万元。突然有人找上门:“价格只要市场价一半,手续不用操心,我们今晚就拉走。”
老板觉得捡了便宜。结果几年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整条非法处置链条被端掉。
企业自己也成了被告人。
根据司法实践,如果明知对方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更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判断主观故意时,有一个很现实的标准:如果委托处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正常处置成本,而企业又没有认真核查资质,很可能被推定具有主观明知。
天下没有白捡的便宜,尤其是在危险废物领域。你省下来的处置费,将来可能变成律师费、罚金,甚至自由的代价。
三、环保设施坏了不可怕,可怕的是明知故障还继续生产
很多企业负责人会问:设备突然坏了,导致超标排放,会不会坐牢?答案是:不一定。
司法实践中,如果属于突发故障,企业事先并不知情,在发现之前发生的超标排放,一般不能简单认定为违法犯罪。
但问题在于,很多案件不是“不知道”,而是“知道了装不知道”。
我办过一个案件。企业在线监测连续报警,操作人员在微信群里反映处理设施异常。车间负责人回复:“先生产,等这批货做完再说。”
结果几天后被查,最终成为认定故意的重要证据。
很多人以为决定案件结果的是监测数据。实际上,微信聊天记录、维修记录、交接班记录,往往更致命。因为这些证据直接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当然,并不是所有这类案件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但某些特定污染物超标倍数够了,或两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次数够了,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了。
四、不要碰监测数据造假的红线
这些年监测数据造假案件明显增多。有的企业修改参数,有的人为稀释样品,还有的干脆找技术人员远程修改数据。
他们以为只是“数字好看一点”。但司法机关看到的不是数据,而是欺骗监管。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重点排污单位或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并排放污染物的,可以直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我见过一个企业老板,为了应付考核,花钱让第三方技术人员修改在线监测系统。他一直认为:“数据没超标,又不是直接排污。”后来案件进入刑事程序。他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我只是想少点麻烦。”可最终换来的,却是更大的麻烦。
五、不要以为环保工作都可以甩给环保主管
很多老板有一种想法:环保是环保部的事,出了问题找环保主管。
事实上却并非如此。
在环境犯罪案件中,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往往才是司法机关重点关注的对象。尤其是在危险废物处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测数据管理等事项上。
如果决策来自管理层,如果违法行为最终让企业获利,那么老板很难完全置身事外。
我见过最可惜的一类案件,是老板对环保完全放手。合同没看,危废去向也不知道,环保投入还不愿批。最后出了事又说:“我不懂环保。”
但不懂,不等于可以免责。
六、最危险的不是故意犯罪,而是侥幸心理
这些年办案,我有一个很深的感受。绝大多数环境污染犯罪,并不是因为技术解决不了。而是因为侥幸心理。
总觉得不会被发现,排一次没什么关系,别人都这么干,先把眼前困难解决了再说。
可很多案件恰恰毁在“觉得”上。
有家企业为了节省成本,把危险废物偷偷堆放在废弃厂房。一开始只是准备暂存,后来越堆越多,最后被群众举报。老板被带走时说:“我本来准备下个月就去处理。”
可违法后果不会因为一句“本来准备”而改变。很多犯罪并不是一夜之间形成的,往往是一次妥协、一次侥幸、一次拖延,慢慢积累出来的。
作为辩护律师,我当然希望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得到公正处理。但如果可以选择,我更希望从来没有机会认识他们。
因为刑事案件没有赢家。企业停产、员工失业、家庭承受巨大压力、当事人还得背上案底。这些代价远远超过当初省下的那点成本。
环保投入确实要花钱,规范处置危废确实不便宜,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也确实增加成本。但和刑事风险相比,这些钱其实都不算贵。
这些年我见过太多人因环保没做好、投入少而后悔,却很少见到因环保投入多而后悔的。
所以,如果你是企业负责人,或者环保管理人员,请记住一条:环境违法往往还有整改机会,而环境犯罪往往就没有回头路了。
—— 作者:青山绿水间
—— 来源:生态环境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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