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要介绍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
问:怎么计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所得?
答: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实践中,企业对违法所得认定争议最大的地方,往往不是有没有违法所得,而是能不能扣除成本。尤其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收集废旧铅酸蓄电池等案件,当事人经常提出运输费、人工费、收购成本等支出应予扣减。在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中,违法所得原则上按照实施违法行为取得的全部收入认定,不扣除原材料、人工、运输等经营成本。因此,当事人提出扣减成本的主张,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例如张某无证收集废铅酸蓄电池后,销售所得10万元,购买、贮存和物流成本7万元,违法所得应认定为10万元,而非3万元。
问:涉及未落实环保“三同时”的环境违法行为,如何计算违法所得?
答:不需要计算违法所得。
“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是一种程序性和结构性违法,本身并不产生直接收入。
如同时伴随违规处置外来废物并收取处置费用等情形,则有关收费收入应当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即便企业可能因此省了环保投资和运行成本,但这在性质上属于间接的、未发生的成本支出,而非直接取得的收入,难以被认定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八条所称的“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问:涉嫌无证排污违法行为,怎么计算违法所得?
答:无证排污属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并不能直接取得收入,因此通常不涉及违法所得认定。
对于无证排污的污水处理厂,实践中偶有将污水处理费认定为违法所得的讨论,但目前主流执法和司法观点并不支持这种做法。
问:一般有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在查处时会被没收违法所得?
答:实践中,直接看相关违法行为的罚则就行,里面会写得很清楚。
在查处时会被没收违法所得的,包含但不限于如下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领域的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非法生产、进口、销售或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等;非法处置、倾倒、利用危险废物;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工艺;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等。
很多环境违法行为并不会产生直接收入,也就没有违法所得。例如超标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等违法行为,这类案件通常仅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涉及违法所得认定。
问:可以提供一些相关案例吗?
答:以下为两个真实案例,均可以在政府官网核实。
案例一:林芝市生态环境局马某非法收购转运废机油案
基本案情:2019年8月,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林芝市公安局移交的”马某非法收购转运废机油”线索。经查,马某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购废机油。林芝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9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6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诉讼情况:马某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8月5日,巴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马某上诉后,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系依法履职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于2022年2月执行到位。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非法收集、转卖危险废物取得收入,故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二:海南省第一分院诉澄迈某橡胶加工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摘要:澄迈某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自2005年起,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开展橡胶加工和销售业务,违反”三同时”制度和环评要求,违法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超标排放。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澄迈某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合计976215.15元。
该案系海南省首例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警示”三同时”违法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们从案件性质也可以看出,违反“三同时”制度或超标排污,并不必然产生应予没收的违法所得。
认定违法所得的关键既不在于违法行为是否造成环境污染,也不在于企业是否获得经营利润,还是得看是否因该违法行为直接取得收入。有直接收益的,往往存在违法所得认定问题;没有直接收益的,如多数程序性违法或者管理类违法行为,通常不涉及违法所得认定。
—— 作者:ChaunceyK
—— 来源:生态环境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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