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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月,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长春市环评文件质量复核结论,对《长春市某沥青搅拌站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相关单位及人员开展调查。调查发现,2023年6月,建设单位老板为了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找到中间人帮忙,中间人分别联系了写手和计划借用环评资质的吉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聘用了1名河北省环评工程师,该公司在未经现场踏查的情况下,公司老板代替工程师在编制人员编制情况表签字后交给了中间人。2023年8月,中间人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了该项目环评报告表。
经调查,认定长春市某沥青搅拌站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存在以下严重质量问题:①涉嫌隐瞒项目实际开工建设。②改扩建项目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等描述不全。③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大气专项评价。④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环境风险专项评价。
依据生态环境部文件《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第一条,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第二项:“(二)关键内容遗漏。主要包括环评文件隐瞒项目实际开工情况的;遗漏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的;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的;未提出有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护措施的。”判定由吉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长春市某沥青搅拌站生产扩建项目环评报告表》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属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情形。
【查处情况】
长春市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2024年5月29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向长春市某沥青搅拌站生产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环评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分别下达了《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建设单位长春市某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3.3333万元;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史某处罚款人民币5.3333万元;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吉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处罚款54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对编制主持人叶某处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联合进行下一步侦办工作。
【启示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的法治保障。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载体,具有社会公信力。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作为长春市查处的第一起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件,对于全市环评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化整治起到了指向性作用。
文章来源: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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